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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汕府[1998]1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一)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部分。(二)汕头市、澄海市、南澳县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削减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汕头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汕头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发[1987]32号)执行。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为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防洪、防潮、排涝、灌溉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型水库安全达标建设项目;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以及其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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