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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市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对象不得投资于关联企业。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和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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