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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十一五”期间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需同时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2008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收回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jjrjw.com)。

  3.我们将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严格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4.本市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三)申报程序

  各市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1份,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200M),要求装订整齐,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7份,财政厅企业处1份)。

  (四)报送时间及要求

  2011年组织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下发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环资〔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助,门槛由原来的10000吨标准煤降低至5000吨标准煤以上,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50元/吨标煤提高到300元/吨标煤,对我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有利,请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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