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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方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三)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五)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六)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七)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八)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九)项目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把关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央企业下属公司全部通过项目所在地地方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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