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1〕10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杨陵区发展改革局:
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我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和流通得到了快速发展,保障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但是,受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偏低、流通设施建设滞后、自然灾害频发、农资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问题进一步突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0〕44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陕政发〔2010〕46号)精神,促进我省蔬菜生产流通,确保蔬菜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优惠价格政策
我省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执行工业用热、用水价格,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大型农贸市场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混装鲜活农产品、混装范围以外其他鲜活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二、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依照《
价格法》的规定,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30%,重点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建设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完善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补贴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影响的菜农等。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发改价格〔2011〕958号文件的要求,于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