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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本世纪初,本市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40号),健全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基本不受物价上涨影响,现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障对象

  包括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措施

  (一)保障标准调整

  在调整国家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时,调整幅度必须高于上年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二)粮油帮困补助

  对全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幼等七类对象继续实行粮油帮困补助,每人每月发放20斤大米、1斤食糖、1斤食油。

  (三)临时价格补贴

  1.发放对象。包括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发放条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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