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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正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 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

第二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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