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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
  二、删除第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删除第二十七条。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1份竣工图,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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