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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1〕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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