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行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时间暂定3个月。
五、补贴标准人均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不低于每人每月12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不低于每人每月8元。各地、州、市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分补贴档次,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资金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现行比例负担,其中南疆三地州所需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优抚对象所需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发放办法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失业保险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
八、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统计部门及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跟踪社会反映,及时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9月底前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