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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基本原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二、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继续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覆盖,特别是已明确实施的地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项目,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文化设施是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是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在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制定中,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明确文化设施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市、县文化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同时,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共同编制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在新区建设时,应当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优先安排文化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在旧区改造中,要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保护,改变其用地性质或拆除须征得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审核要求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前,地州(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各地文化部门须将功能使用设计方案报自治区文化厅征求意见。县(市)、乡、村级公共文化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须将建设功能使用设计方案报地州级文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保项目严格按《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功能设计合理,使广大群众能充分享受其应享有的文化权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明确实施的各类建设和用地标准针对我区地州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建设,地州级文化部门要严格按照文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颁发的《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要求进行对应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并做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中要考虑到项目所在城市的服务人口、现有馆舍面积、主体设施建设年代,并及时征求自治区文化厅和发改委意见,经审批通过后,上报国家争取资金补助。县(市)、乡、村级图书馆、文化馆(站、室)项目建设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建设和用地指标,参照地州级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建设要求执行,报地州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征求意见。地州(市)级和县级博物馆项目建设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到馆藏文物主要类型、拟展示主题以及与主题密切相关的文物数量和类型,报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和发改委征求意见,经审批后办理立项等手续。请各地州相关部门以建立高起点、高标准的文化平台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扎实推进公共文化基础建设,确保我区各级公共文化事业全面、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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