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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5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总第277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的下列诉讼,应当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具体包括: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本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执行的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就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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