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省直单位按豫办〔2000〕40号文规定的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在我省新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下发之前,原则上一律暂停受理新购公务用车申请。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纪委监察厅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局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我省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我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始以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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