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性养老金。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待遇调整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丧葬补贴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
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