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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高校应建立高校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制度,明确学生、院系辅导员和校医院(门诊部)间结核病可疑患者逐级报告流程,可通过信箱、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报告。开展高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师生知晓程度。校医院(门诊部)对报告的可疑患者初步筛查,如无法排除,应及时转诊至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并由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时追踪了解该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5)学校落实由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人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监测分析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主动监测,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系统监测和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将分析结果报送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1、诊断和治疗

  各结核病定点医院规范结核病诊断工作。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诊断程序进行检查。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的抗结核病治疗。

  2、密切接触者筛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学校内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就近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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