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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其他结核病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突发疫情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等,适时发布健康提示;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相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和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疫情相关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

  (1)非结核病定点医院对于诊断发现的学校师生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患者,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要求落实将病例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院。

  (2)结核病定点医院对学校师生中的确诊肺结核病人,进行常规网络专报并注明其所在学校信息,开展规范化诊治和健康教育;如发现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学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领导,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明确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

  (一)常规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环境维护

  (1)学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课、讲座、播放影像制品、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与宣传窗等形式,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地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其中,普通中小学开设结核病专题健康教育课,每年不少于一学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开设结核病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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