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一般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一般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督办建议。一般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报厅领导审定。
(二)下达督办通知。挂牌督办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向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四)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一般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工程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后,要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