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办理提前退休。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支持学习深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未聘人员可进行离岗培训或参加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习培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学习培训期间发给本人原工资;获得学历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学费由同级财政、单位、个人按5∶4∶1的比例分担;学习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仍未聘用的,在本系统内采取转岗、高职低聘等方式就业,也可自主到人才市场择业。
(3)鼓励自谋职业。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支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未聘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解除人事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非在编人员分流办法。
(1)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现有非在编人员在改革前,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指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已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未聘人员,安排离岗培训。培训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继续兑现;培训后可再次参加竞聘,仍未被聘用的人员,合同期满时,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人员分流安置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分流办法和相应政策,3年内达到人员总量控制要求,防止“一刀切”,合理分流,确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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