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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1)可办理提前退休。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支持学习深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未聘人员可进行离岗培训或参加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习培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学习培训期间发给本人原工资;获得学历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学费由同级财政、单位、个人按5∶4∶1的比例分担;学习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仍未聘用的,在本系统内采取转岗、高职低聘等方式就业,也可自主到人才市场择业。

  (3)鼓励自谋职业。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支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未聘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解除人事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非在编人员分流办法。

  (1)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现有非在编人员在改革前,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指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已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未聘人员,安排离岗培训。培训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继续兑现;培训后可再次参加竞聘,仍未被聘用的人员,合同期满时,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人员分流安置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分流办法和相应政策,3年内达到人员总量控制要求,防止“一刀切”,合理分流,确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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