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品零售场所开展“限塑”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商品零售场所尤其是集贸市场执行“限塑令”的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7月至8月在全市商品零售场所集中开展“限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良好“限塑”氛围
各分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限塑”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继续加大在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展板、公告栏、横幅等多种形式,提示经营者有偿提供、消费者合理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要及时走访辖区各个集贸市场,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要引导消费者树立环保消费理念,形成自觉行动。
二、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开办单位“限塑”责任
各分局要进一步明确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管理责任,尤其要督促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并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关于严格执行“限塑令”的承诺书,明确违约责任。为确保有偿提供的塑料购物袋进货渠道合法,各分局要依法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或窗口),实行塑料购物袋的统一采购、销售。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各分局要把此次“限塑”专项行动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巡查力度,严格执法检查,探索长效监管机制。要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对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集贸市场,要依照《
产品质量法》和《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市场开办单位。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教育一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