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我市确保兑现。
(二)对市内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产品精深加工和延长产业链项目,自项目投产起算,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50%用于企业发展。
(六)在“10+7”工业园区内的鼓励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项目投产第4至5年,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按50%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七)在“10+7”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六)、(七)两条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三、收费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