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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招标〔2011〕47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0号令),做好对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现对加强我市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非国有投资项目认定。各级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区分项目投资性质,不得将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项目、迁村并点等项目认定为非国有投资项目。对于国有投资项目不得采用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方式进行监督。
  二、加强项目中标单位市场准入管理。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查验中标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加强建设项目网络监督。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应当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网络监管平台上运行,对于未上网运行的项目,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四、简化备案手续,实行中标结果一次备案。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填报项目招投标情况资料清单表(见附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说明、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招标代理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资质资格证书、承诺说明等资料。其他招标原始资料经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查验后由招标人密封存档备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资料清单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项目)招标资料清单表

  1、发出邀请及回执:邀请( )家,回执( )份
  2、邀请单位名称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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