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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6、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9、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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