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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六、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

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订立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前,承租人可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四、【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部分为填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强制执行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一致。含义矛盾的,以约定内容的含义为准。

  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订立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

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州)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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