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实施日期:2011年6月)废止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入境签证费实行收缴分离的通知
(沪旅[2005]88号)
各国际旅行社:
为确保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沪财库[2004] 27号)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 29号)文件精神,现将市旅游委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入境签证费的收缴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缴入境签证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人缴款银行帐户信息收集
1、各入境签证费缴款人(即国际旅行社)必须填制《入境签证费缴款人(各国际旅行社)指定缴款帐户信息调查表》(见附表)并加盖缴款人公章后将缴款人单位名称、指定的缴款银行及帐号、缴款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情况于2005年7月20日前报市旅游委规划财务处,缴款人所指定的缴款银行必须为设立在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和农信社的帐户,如尚未设立上述银行帐户的缴款人请及时与规划财务处联系。
2、缴款人指定银行帐户信息的准确性与按时完成缴款工作直接相关,如遇对缴款指定银行帐户有任何变动需及时通知市旅游委规划财务处修改信息。
二、收费收入实行直接缴纳的方式
1、市旅游委根据有关规定,向各入境签证费缴款人(即国际旅行社)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2、缴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为本市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和农信社的营业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