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本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协调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确定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科室与病种;
(四)审查临床科室提出的病种临床路径修改文本;
(五)组织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审核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评价结果与督促落实改进措施。
第六条 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应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护理部主任任副组长,医务、护理、临床药学、财务、信息、病案等部门负责人和院内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由医务、护理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
(三)组织对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四)定期总结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审查临床科室提交的临床路径修改文本;
(六)提交临床路径管理的阶段总结报告;
(七)指导临床科室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第七条 医院临床科室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和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选择拟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
(二)负责提出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进入路径的第一诊断标准;
(三)负责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改建议;
(四)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五)参与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实施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八条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科室要设立个案管理员,由科室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热爱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师担任。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科室临床路径管理诊疗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指导下级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出径,加强与患者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