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信用: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四)质量信用: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活动,杜绝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
(五)服务信用:企业经营活动中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举止端庄、文明服务,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及时到位,不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消费者投诉中心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六)劳动保障信用:企业严格执行《
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财务统计信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会计法》,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主管部门上报、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必须严格执行《
统计法》规定,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八)价格信用: 企业严格执行《
价格法》,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台账,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随意作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暴力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环保信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法》,无污染环境行为,做到达标排放。
(十)安全生产信用:企业必须遵守《
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其他必须的条件。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的程序:
(一)各市经济委员会牵头,各市人民银行配合,根据推荐条件,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后,于季后10个工作日确定上个季度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