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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我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工商、工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文化、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跟踪督导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合理加大中医事业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费的比重。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将中医药机构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偿办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捐助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甲类诊疗目录和甲类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在城镇医保中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对使用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治疗的门诊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给予报销30%。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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