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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建筑业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的通告

  6.两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证明;

  7.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8.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提供的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三)资格取消

  具有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未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的;

  5.偷税、抗税的;

  6.未妥善保管、使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网络发票领购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首次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网络发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四、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与网络发票开具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当按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 号)的规定,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网址:www.szds.gov.cn或www.szds.gov.cn/wssw ),选择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开具网络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发票。

  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或通用机打发票(代开)。

  五、网络发票验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验销时须携带作废的发票、红字发票备用联和被红冲的发票原件;被红冲的发票联原件无法收回的,应当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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