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示范企业的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10月25日,10月底开始示范企业的评审和考核。同时电子文档报济南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完成项目后,提出验收报告,由市领导协调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企业自提出申请参加创建至少9个月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上报经市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参加示范企业创建的企业在市级科技课题的申报、立项、在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四条 对通过市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授予“济南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证书,并择优推荐“山东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将作为认定“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区域”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制造信息化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科技局高新处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 件:
济南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盖 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济南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制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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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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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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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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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 A □ B
|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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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包括主导产品名称及国内外,近两年利税、利润、计算机技术人员数、设备配置、机构设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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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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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分 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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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
专业技术
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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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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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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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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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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