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济南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着企业自愿、择优选择的原则开展示范企业的工作。
第四条 凡企业重视技术创新、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具有信息化和企业管理基础,人才、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能满足企业信息化的需要,有明确的信息技术应用工作规划,均可自愿申报示范企业。
第三章 示范企业的类型和内容
第五条 示范企业分为A、B两种类型:
(一)A类:是指基本实现企业数字化(即企业实现了设计数字化、管理数字化、生产过程数字化、制造装备数字化,较全面应用了集成技术)或部分应用了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局部集成的且应用效果显著的企业。
(二)B类:是指企业应用了单项或多项制造业信息化单元技术且应用效果较好的企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济南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工作,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将定期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七条 示范企业的申报由企业所在行业、县市区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企业是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工作的主体。示范企业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信息化工作纳入领导层的重大决策之中,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注重效益。加强人才的培训,培养和引进,形成一支既懂制造技术,又懂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到位,确保企业在设计数字化、管理数字化、生产过程数字化、制造装备数字化工作中取得切实的成效,并不断改进完善应用系统工程,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济南市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