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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市科技局将协调相关业务处室、主管部门和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组成考评小组,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将优先向省、科技部推荐列入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技术开发型机构或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将优先安排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省、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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