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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
  填报《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
  (二) 有关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统一受理。市
  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在申请材料受理15日内,与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在30日内,对工程中心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提出初步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考察意见,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评审,并综合各种因素对工程中心是否设立提出意见,报局办公会。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对确定建设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正式予以批复,制作并颁发统一牌匾。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行业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九条 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基金。
  第十条 凡列入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必须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专项,根据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择优给予支持。申报方式按科技计划申报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科技项目研究开支,使用办法按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省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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