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为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工程中心”要实行对外开放,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联合研究、联合开发,在先进技术产业化的同时积极开展先进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成为成果转化的桥梁,“工程中心”要强化引进成果与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市科技局聘请有关工程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济南市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审批和撤销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组织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定期进行考评;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中心,协助作好管理和考评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市科技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拟申请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二)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产学研联系密切,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三)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熟练工人。
(四)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提供必要的匹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