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科计[2003]8号 2003年9月2日)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以上单位建立健全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形式为主体的自主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产品升级和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市科技局将围绕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已有各类研发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其成为对行业发展有带动作用的技术创新和凝聚人才的基地。现将“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技术创新,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科技型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成为自主创新的平台,“工程中心”要围绕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开发,为企业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全市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成为聚集人才的高地,“工程中心”要面向国内外吸纳引进优秀的研发型人才,聚集一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真才实学的创业性人才,要形成一定的原创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