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建设运行机制,建设周期为三年。
二、基地申请及评审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和软科学研究基地依托单位(所在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软科学研究与管理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河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共建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申请条件:
(一)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且在全省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权威性;
(二)在优势领域和方向,至少拥有1至2名学科带头人;
(三)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10人,依托单位外聘兼职人员不应低于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四)每年具有固定的软科学研究经费。
第八条 科技厅组织省内外专家对依托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地申请进行评审,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审核确认。
三、基地管理
第九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审批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软科学研究基地联席会议,建立各基地之间的互动机制。
第十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和具体建设实施、管理工作,制订并落实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建设规划、为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定期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报告软科学研究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其主要职责为: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运行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向依托单位和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