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建议授奖项目经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建议授奖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协调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各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提交市奖励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其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