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各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每年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专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热心科技奖励事业,有能力全程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有关活动;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会议应当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