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给予推荐。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章 机构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各专业评审组上报的初评结果,组织综合平衡,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将考察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做为评审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