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项目,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技术创新;
(四)科学化管理项目,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二条 没有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逐级申报,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推荐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公示,即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事前应当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单位公示。对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六条 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完成鉴定、评价、登记等手续,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