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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 被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直接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被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为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项目,并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评审标准为: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很显著的作用,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社会公益项目,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从事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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