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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特制定《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重点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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