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其他收入核定。
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收入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 (含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等,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进行归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底通过其 “收入汇缴户”,缴入市县财政部门 “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收入汇缴户”月末余额为零。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经费补助由财政预算列支到“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
五、支出核算管理
(一)支出项目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项目包括: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取暖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公用经费、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等。
(二)各项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
人员经费及社会保障缴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人员编制定额,按省统一核定编制的编内实有人员核定;支出标准定额,与当地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取暖费和水电费等公用经费,按标准支出定额方式核定。取暖费的核定,面积标准按省规划的各机构建筑面积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支出标准参考前三年取暖费平均支出水平和物价因素综合核定;水电费,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人均水电费支出标准 (按各地卫生部门相关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测算)和各机构人员编制定额核定。维修费,根据机构的实际需求情况,按计划予以核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