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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的部分为新增地方财力收入。其中,当年新建上述企业、单位、产品,其实现并缴入当地国库的上述全部税收为新增地方财力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新增地方财力部分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经省确认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资金扶持方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市确认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其资金扶持方式,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

  为了充分体现“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的原则,在每年确定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产品时,将优先选择那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够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和在省内、市内领先的企业与产品给予扶持。

  (三)扶持期限

  1.现有符合条件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2005年底前,市级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2007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新开办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各类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市级以上的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市级新产品享受1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四)办理程序

  对符合享受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产品、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由市科技局、市经委提供具体名单,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筛选确认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经确认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正式文件。对市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由市科技局提供具体名单,市财政局审查、筛选确认后,两家联合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名单。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的单位,应在年终向税收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经严格审查后下达审查认定文件,并据以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类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省级以上的新产品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涉及省与省以下共享收入的,由企业向参与共享的最基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查认定。待省财政厅下达审查认定文件后,由参与共享的最基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审查认定文件,具体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需由省、市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凭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下达的审查认定文件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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