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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4.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01〕20号)执行。

  (三)认定方法

  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采取分区域、分行业受理、初审,集中认定的方式。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半年认定公布1次,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每季度认定公布1次。认定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命名授牌。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每两年进行1次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需重新认定。

  (四)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与日常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集中受理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受理、初审,报市科技局认定;市属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受理认定;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以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企业培植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等,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其发展。

  (一)扶持范围及确认

  扶持范围: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确认,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市级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确认,按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新增支出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作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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