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济政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先进地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一)认定范围
国家、省正式批准的我市各类园区,各类企业孵化器,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和生产的产品,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济南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二)认定条件
1.高新技术园区认定条件。
(1)国家、省正式批准建立的;
(2)园区内市级(含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三分之一以上;
(3)拥有科技企业孵化器1处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占2/3以上;
(2)在孵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3)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30家,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达到60%,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
(4)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设施较齐备,有较强的服务功能,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划定的下列高新技术范围: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此经营范围将根据国家发布的最新高新技术范围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
(2)企业运营期限1年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