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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

  (三)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四)招标费用与采购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五)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不需要招标采购的特殊事项。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实施,并选择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布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按招标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开标时间、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特殊项目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投标有效期、付款结算方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对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终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的招标、投标情况;应按照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售后服务可靠等为依据设立综合标底或复合标底,直接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在评标工作开始当日,从招标办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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