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局机关应当将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一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登陆市政府信息公众网,我局邮箱为kjj@jinan.gov.cn)的接收工作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工作日期间要确保每天接收一次。办公室对申请邮件登记、分理后,转送相关处室,责任处室和相关联系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5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到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局机关承办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三)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局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不公开的,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和期限。
第十四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