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守合法、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主要职责;
(二)局长分工简介;
(三)内设机构;
(四)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五)办事指南;
(六)服务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局机关人员录用、转业军人安置情况;
(二)局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三)局机关财务内部审计结果;
(四)局机关人员管理情况;
(五)局机关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批复结果;
(七)局机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局机关基建项目和装修工程结算情况;局机关公物购置情况。
(八)局机关认为应当予以内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本人同意的除外;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政务信息:
(一)政府公报或者新闻发布会;
(二)济南市科技信息网或其他政府网站;
(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设立专门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局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相关责任处室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济南市科技信息网公开,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