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近2年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且能按合同认真实施的单位;
(5)项目已获得发明专利;
(6)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示范企业(单位);
(7)应用基础研究专项仅限各级工程技术中心、技术中心、重点试验室单位申报。
3、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科技发展指南的要求,对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2)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4)经济、社会效益(或潜在的效益)显著;
(5)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立项资格:
(1)没有按《合同》指标要求完成任务,并无合理理由的;
(2)没有按计划管理要求提交各种进度报表、总结的;
(3)出现挪用、占用科技经费的;
(4)各类科技示范园区考核不合格的。
5、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信息表(由申请者按照市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体现申报单位、课题组有关信息);
(3)专利法律状态查询及技术查新检索,无查新报告者不予受理;
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申报条件证明。
上述材料通过网络上传到市科技局指定网站。
(二)项目受理、评审与下达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自动受理。将受理的项目自动汇总和分类,按领域发送至相关业务处室形成申报项目数据库。
1、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招标项目在2005年3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3月以后申报。参加招标的项目应按项目申报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发送至科技局指定网站。
2、项目的初审:由业务处根据项目申报的条件进行初审,市科技局监察室、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的申报要求进行复审。
3、项目的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和融资渠道的可能性等进行评价。
项目的评审采取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立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在项目评审立项、可行性论证、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鉴定验收等环节均可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计划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具体按《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专家评审分值占项目总分值的60%。并按立项数量1:1.2比例提交业务处考察(分值从高到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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