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关于做好2005年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3.必须是自行研制开发、生产,并形成生产能力的。
  4.必须是经过市以上科技局或经委鉴定、认定、验收并颁发证书的产品。
  5.新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达到或超过设计标准,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项目,由市经委、科技局按照条件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建议名单,填写《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建议名单申请表》,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汇总审查后,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议名单送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
  经市经委、科技局鉴定、验收后的上述计划的新产品项目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申请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同级经委、科技局提出申请,由两部门提交市经委、科技局,按照上述规定条件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建议名单,报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后,会同市经委和市科技局下达《济南市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市级新产品项目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新产品项目,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当年投产认定的新产品项目,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后,下达批复文件,据以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以上所需资金,各级财政每年从企业技术进步资金新增支出预算中,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第五条 对市级以上新产品,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市级新产品享受1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均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在同时具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品等专项扶持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计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其申办手续,按照《济南市财政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为了充分体现“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的原则,在每年确定享受该项政策的新产品项目时,将优先选择那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够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和在省内、市内领先的新产品项目给予扶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